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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7月《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颁布以来,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实施转制。但转制效果如何,是否能够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提高审计质量,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广泛关注。基于以往学者的研究结果,本文采用逻辑回归、双重差分法和实验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一方面丰富了此类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为事务所发展至今,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否有效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证据,也为确定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进行阐述,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和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梳理,并结合“深口袋”理论、“声誉”理论和“信息加工”理论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否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及其影响路径进行机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然后通过逻辑回归方法对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检验,结果发现事务所在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质量显著提高。但鉴于只使用逻辑回归方法无法验证《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此使用双重差分法,加入政策是否颁布作为变量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去除政策效应的影响后,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产生了显著影响。为进一步研究8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本文使用实验研究方法从审计师个体认知层面出发,考察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审计师对于法律责任风险认知程度的变化情况,从而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发现相较于有限责任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中的审计师对于法律责任风险的认知程度更强,法律责任意识更高,结果也证明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对审计质量有显著影响的。综合回归分析和实验研究的结果,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同,审计师的风险认知程度也会有所差异,从而在执业过程中提高谨慎性和独立性,改变了审计行为,从而提高了审计质量。对此,为得到史高的审计质量,本文提出以下对策: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推行发展特殊普通合伙制;其次,全面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做好审计行业的监督,组织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培训,全面提高其执业素养;最后,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严格的内部竹理体制,设立奖罚制度,对审计师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