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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商标取得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以2009年为例,国家商标局共办结204件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质押价值101.46亿元。商标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标转让程序,规范商标转让行为,有利于减少商标转让争议。此外,为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商标局制定并实施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办公流程》,对规范诉讼和复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商标局共处理行政复议案件48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件共计20件。本文从商标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及商标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出发,在对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商标取得制度的经验得出完善我国现行商标取得制度的对策。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商标注册中存在着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的冲突。从商标注册的实践来看,企业名称权与商标获得注册之间存在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另一种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把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欺骗或者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我国的商标注册情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恶意抢注的现象。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在最初的立法中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第一个申请使用某个商标并且获得注册,就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法律的这一规定客观上纵容了通过所谓“抢注”来获得商标注册的不当行为,导致商标注册活动中抢注事件屡有发生。同时在我国还存在着商标注册不当的问题,此外在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国在商标注册的权力保护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注册周期较长等等。商标注册审查周期过长已成为我国商标审查工作的最大难题,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商标审查人员的短缺或者工作效率低下,而是因为“垃圾商标”泛滥成灾。由此也使得我国在商标权利维护的时候经常处于尴尬的处境。商标取得制度所规定的两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一个不短的发展周期,两年时间内一个已申请但尚未通过注册的商标完全可以随着企业的壮大,商品和服务的进步,市场的不断开拓而由默默无闻变得逐渐为人们所知晓,在一定区域内受到肯定,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也随之提高,权利维护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加之我国在权利维护程序上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商标的注册审查期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权利维护上存在着诸多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商标取得制度及商标注册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在此方面的完善策略。完善策略的具体内容包括:商标注册规范价值、秩序价值、争议价值及效益价值体系的构建;通过加入商标注册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进行相应规则的修订及应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发展的方式来解决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发展的问题;通过商标注册规则实体权利及注册取得方式的优化来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等等。对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