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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条文为语料,研究英汉立法语篇的衔接手段。作者采用了广义的衔接理论——不仅包括韩礼德和哈桑于1976年总结出的5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还包括了哈桑和我国著名学者胡壮麟提出的结构性衔接手段。
作者发现,立法语篇作为一种特殊、正式的书面语篇,其中重要的衔接手段与其他类型的语篇有许多不同之处,同时英语立法语篇(ELT)和汉语立法语篇(CLT)中的衔接手段既有相似又有区别。
从非结构性衔接的角度看,Halliday&Hasan 1976年归纳的5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包括指称、替代、省略、连接和词汇衔接。ELT中很少出现替代,基本上不出现省略;CLT基本上没有替代,但省略比较常见。其他三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在ELT和CLT中都较为常见。
在人称指称、指示指称和比较指称这三类指称方面,在ELT中,人称指称明显存在着对“代词化原则”的偏离;在CLT中,人称指称的词项比较单一,并与日常用语中的人称词项有很大的不同。指示指称在ELT和CLT中基本只充当修饰语,很少作主词或附加语,CLT中指示指称的词项也不同于日常用语中的词项。比较指称中,具体比较在ELT中较少使用,在CLT中基本没有使用;而一般比较在两种立法语篇中都被使用,其中,ELT使用一般比较的次数大大高于CLT。一般比较在ELT和CLT中的实现集中在少数几个词项上。
在连接方面,韩礼德曾先后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连接种类进行了划分,本研究也从这两个角度作了观察。研究发现,无论从连接的种类上还是连接词的数量以及出现的频率看,英语立法语篇都远远超过汉语立法语篇,突出地体现了汉语和英语分别作为意合语言和形合语言的逻辑差异。在词汇衔接方面,立法语篇中主要有重复、下义词、局部词、反义词、搭配。在CLT中近义词出现频率低,但往往有衔接功能,在ELT近义词中大量存在,但很少作为衔接手段使用。
从结构性衔接的角度看,平行结构、主位推进、及物性结构和语气结构在中美立法语篇中在不同程度上起衔接作用。本文对这四种结构只是从语篇衔接的角度作探讨。
平行结构有助于形成语篇的节奏,加强了语篇的衔接。主位推进在CLT中的衔接作用明显,在ELT中的作用只限于部分长句中。在ELT和CLT的及物系统中,物质过程所占比例极高,但及物结构不如其他三种结构显而易见,对语篇衔接的作用易被忽略。在语气结构方面,ELT和CLT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中的限定成分总是由特定的几个词项充当,情态值稳定,使语篇在语气上前后衔接,形成整体。
本研究对衔接手段在英汉立法语篇中的使用规律作了综合的探索,并找出其异同,为译者在法律条文翻译过程中,在具体衔接词项的选用上提供参考。本文也能帮助对立法语篇感兴趣的英语学习者更快地把握英语立法语篇特点,从而更好地理解英语立法语篇。对于如何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严谨,本研究也为我国立法语言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