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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46条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实行了近18年,该制度下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是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为婚姻家庭中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请求权依据,同时给予过错方违反婚姻家庭法律义务与部分道德义务以一定程度上的惩罚,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物质损害”因为可以被量化能较好的得以实现,但“精神损害”因其证明困难、难以量化,使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效果上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目标。“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如何实现,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废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婚姻侵权可依一般侵权规则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实际操作性不大,无需独立存在;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对于其在实践中的困难,故应检讨其不足,完善制度;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应当确立侵害配偶权的精神赔偿制度。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婚姻家庭编》(草案),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做出了修订,民法典草案第四编第869条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确认的四种过错情形以外,额外增加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作为兜底条款,代表了立法上的态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存在是有必要的,并且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婚姻中的重大过错都纳入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内。鉴于此,有必要于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上对于《婚姻法》第46条进行研究,为新法落地、发挥应有价值做准备。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涉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文书进行研究分析,在现行立法条件下,着重探究司法实践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困难,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总结和问题分析,寻找新法未来在落地时应当注重的难点、重点和实现路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概述,阐述实证研究的背景、对象和方法,对具体研究的文书样本数据按年度、特点等进行分类统计。第二部分是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证数据的分析,通过对统计后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探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特点。第三部分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原因,通过数据比对和发展特点的分析,明晰司法实践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条款本身较为局限的情况下,主要问题集中在证据难、诉求与判决不一致以及金额标准不一上,并对于问题形成背后的原因进行探究。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建议,通过对实体权利的扩大,并结合《婚姻家庭编》(草案)兜底条款,在法律依据上给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的灵活性。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程序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放宽举证范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公权力的适当干预与离婚辅导机制的介入,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可盲目追求结案率,关注当事人的实体诉求;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