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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目前常见的犯罪类型,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大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对于事前通谋的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在实践中没有太大争议,而事前无通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却存在着难点。尽管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对相关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犯罪既遂标准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讨论。搜索有关裁判文书可以看到: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人的同一行为,有的裁判文书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有的裁判文书则认定为妨害司法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连续帮助取款行为,又有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和以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的不同判决与裁定。解决上述问题,应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践出发,以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在深入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进行学说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同取款行为类型及转账模式,统一诈骗罪等财物类犯罪的犯罪既遂的学说标准,确定共同犯罪中承继共犯成立的时间节点以及后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讨论帮助取款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认知程度,以期在一定程度上确立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首先,承继共犯理论主要解决的是事前无通谋语境下后加入的行为人应如何定性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于承继共犯理论来说,无需只单一提倡肯定说、否定说或者中间说,而是应该从时间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面综合讨论。在时间节点上,倾向于否定说的观点,除了继续犯以外,承继共犯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在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人在犯罪既遂后加入到犯罪中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应倾向于否定说的观点,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其次,诈骗罪应以“控制说”为犯罪既遂标准。在一般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实践中划分为一级卡模式与多级卡模式。一级卡模式中,受害人将受骗款项汇入到行为人提供的账户中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在多级卡模式中,被害人将被骗款项转到行为人提供的账户时,行为人对资金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需要帮助取款人将资金转到二级卡、三级卡后取现,此时才是犯罪既遂。再次,帮助取款人加入犯罪时不要求与先行为人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只要达到“明知”的标准即可,只要帮助取款人明知先行为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帮助取款的,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最后,对于连续多次帮助取款的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既遂后帮助取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接下来的帮助取款行为应该达到“通谋”的标准,也就是帮助取款人与诈骗罪的正犯有明确的语言或者文字的意思表示才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对于上述存在连续多次帮助取款行为而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的帮助取款人,以数罪并罚处理。上文所述符合共同犯罪中承继共犯的基本原理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可以厘清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下游犯罪之间的界限,对帮助取款人的责任认定统一且细化,避免轻罪重罚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