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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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硕士论文的研究课题,是源于本人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的经验与心得。作为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充分的适用该罪名以高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节省侦查成本,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是本论文讨论研究的中心问题。
  本文首先在对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是对该罪本身行为方式以及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分析,根据相关案例详情以及数据的搜集探讨该罪的司法适用。文章共有六章,主要内容是:一,在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比较研究;二,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行为方式进行研究,认为该罪属于不作为犯。三,依据相关案例及数据调研,从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及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区别等方式探讨该罪的认定;四,完善该罪的立法设想,主要有将该罪名作为查处贪污腐败案件的前置条款、将离退休人员纳入该罪犯罪主体、设置境外存款与之并发时作为本罪加重情节。创新点有二:首先,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重叠问题的性质,论证其不存在竞合而是两罪,进而提出在法律中加以完善、明确规定为一罪的观点;二是从刑罚原理着手,分析论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兜底条款到前置条款的可行性,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贪污贿赂预防阶段充分利用该罪名来抑制进一步犯罪,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同时,能够减少羁押以及节省侦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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