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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秩序和社团组织概念入手,在梳理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界定两个概念的应有内涵,并在二者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其一,从社团组织兴起的角度,分析了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状态下自由主义秩序观与国家主义秩序观各自的构序思想及其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与不足,法律秩序面临危机,从而进一步分析了社团组织的兴起表明了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体现了人类构序思想的反思与完善与法治范式的转型,从而促进了法律秩序的重塑。其二,从社团组织功能的角度,探讨了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普遍性法律规范形成之间的关系,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有利于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形成,而普遍性法律规范是法律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所以社团组织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探讨了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权力制约的优势,社团组织以一种组织化的新型社会权力对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国家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与平衡,形成了良性互动式的新型权力制约,有利于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而最终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探讨了社团组织的负功能对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并分析了通过实现社团组织的法治化来防治社团组织的负功能对法律秩序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三,从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角度,阐述了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契合关系,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促进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而法律秩序是自发秩序与自觉秩序的统一,因此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阐述了社团组织的互益或公益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与实现,有利于现代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现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最后,从法律秩序视野,分析了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现状,并从社团组织的选择模式、社团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与社团组织配备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社团组织发展中有待完善的地方,探讨了社团组织发展的完善措施,以加快培育我国现代法律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