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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关系到整个民事程序的运作完成,理应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多,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时有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得到实现和充分的履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影响了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执行中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归咎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制不足、部分执行机构执行素质不佳以及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等。在众多原因中,本文之选择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来详细谈论此类执行乱问题的解决,以优化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体制下,法院集审判权、执行权于一主体的现实状况必然会导致执行权过分集中,势必会诱发执行机构出现腐败、怠慢等执行不力问题——“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出现腐败的结果,由此而引发的执行乱和激化的执行难也会影响到全社会对法律的信念和公民对法律的信心。所以,本文为解决实践中因缺乏监督而出现的执行乱问题,着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需要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解决当今执行乱、缓解执行难的有利举措,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健康的法律执行环境,依靠完善的制度规制以求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文章从学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出发,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认识,结合实践中执行乱的种种现实情况,从而得到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合法的依据;本文还吸收了域外执行监督中的有利因素,参考了域外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所起的作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应该符合我国的国情;最终,结合以上的分析,对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形成己见。本文具体从以下四个部分来展开探讨:第一部分讨论了目前我国学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争论,从肯定说、否定说,取消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检察监督四种观点出发,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从而得出本文的主张——应当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为后文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讨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由。从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出发,根据权力制衡学说来论述完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并结合现实依据,通过列举各地占执行乱相当比例的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执行乱事件,反映了执行乱的严重性以及完善执行检察监督对解决执行乱问题的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介绍和评析,形成了对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应启示。首先通过对域外国家执行监督制度的了解,体会到英、美、法、德几国执行监督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明白执行过程不能缺少外部监督;其次通过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具体的角色扮演,从而体会到应该根据具体国情来确认监督主体,对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有启示意义。通过以上学习,明确了了我国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的必要,并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给予了启示。第四部分讨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措施。从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规定和细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司法程序两方面讨论。立法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手段提出建议;司法上,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和具体监督范围提出建议并同时兼顾与其它制度的配合。通过以上努力,有效推进民事执行乱的解决,缓解执行难问题,优化民事执行工作,使得执行变得高效,让执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更有利于判决的实现和法律权威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