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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家庭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核心,在家庭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鉴于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可以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对外交往。但是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并没有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失。社会发展阶段越高,个体的经济活动参与度也就越高。在现阶段,每个人都能在社会发展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因此,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夫妻双方不可能每次都在一起,更多的时候是夫妻一方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对外交往。经济交往越频繁,发生债务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满足家庭更好发展的需要,夫妻双方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外举债。从债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应同时作为所举债务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债务义务的责任。因此,这类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及风俗习惯的影响,夫妻双方不可能在每次对外举债时都同时到场。很多时候是夫妻一方作为代表向他人举债,所举债务也是得到配偶认可的。然而,夫妻一方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也可以为个人需要向他人举债,由于此类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也不必经过配偶的允许,所以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债的情况来看,夫妻一方既可以代表配偶向第三人举债,也可以只是作为个体向他人举债。同样的举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者只能作为一般个人债务。正因为如此,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准确地判定夫妻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是相关部门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这些年,随着相关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由于经济形势日新月异,新的问题还在不断涌现,致使立法滞后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论文从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例入手,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从基本概念、基本性质、主要特点等三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探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等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夫妻共同债务从性质上还是属于债的关系,并同时受财产和身份相关法律的调整。与夫妻个人债务相比,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特点:一是要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是所举债务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从义务主体、举债的基础理念、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用途及债务清偿等六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第三部分相继分析了以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夫妻债务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比较各国的立法特点及原理,以期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有所启示。第四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阐述,详细分析了相关制度的历史变迁,特别是对当前时期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比较分析,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有了较为清晰具体的认识,指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其次对我国当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进行了认真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定位不够合理,二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缺失,三是约定财产制缺乏公示机制,四是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五是清偿规则缺失。第五部分在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提出了改善意见。改善意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二是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三是完善认定标准,四是完善清偿和追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