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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共分七部分:物权行为概念论、物权行为理论渊源论、物权行为构成要件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论、物权行为体系论、物权行为理论继受论、结论。 一、物权行为概念论 本部分讨论物权行为概念之含义。 关于物权行为之概念,中国学者有四种见解:效力说、目的说、要件说和内容说。德国学者多主张效力说。笔者以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效果之法律行为,以效力说为是。 物权行为乃法律行为之下位概念。法律行为之概念乃对各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归纳之结果。物权行为之概念乃法律行为之概念于物权法领域演绎适用之结果。 物权行为乃处分行为之一,具有处分之性质:行为生效,权利设定、变更、转移、废止即告完成,不存在履行问题。 二、物权行为理论渊源论 本部分讨论物权行为理论之理论渊源。 罗马法所有权转移之要式买卖与交付,涉及所有权转移与其交付之原因问题,对此,《民法大全》之表述并不一致,这为后世学者进行解释,提供了广阔空间。 名义加形式之所有权转移方式,要求所有权转移具有正当原因,该学说对立法产生有影响。 萨维尼基于其对法律行为之理解,认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之原因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契约,交付使所有权转移之原因在于有当事人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一致,故为契约。有见解认为,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之原因,在于萨氏先人曾受法国迫害进而萨氏敌视法国以及法国民法典,从而提出物权行为理论。笔者以为,该见解之理由不尽充分。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明确要求所有权转移须有物权契约,此后之草案,包括德国现行民法典,均仅须有合意。德国民法典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三、物权行为构成要件论 本部分讨论物权行为之构成要件。 物权行为以构成要件得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解决有无物权行为之问题,生效要件解决既有物权行为是否生效之问题。 物权行为之意思表示为其成立要件。单方物权行为仅需单方意思表示,物权契约仅需意思表示一致,物权行为即告成立。该意思表示须以物权法效果为其效果意思。物权行为成立,不需特定形式,亦不需特定行为。 物权行为一般生效要件乃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要求行为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停止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始期届至或终期未届至等。物权行为特殊生效要件乃公示,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四、物权行为抽象原则论 本部分讨论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内容: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 给与行为乃是行为相对人财产增加之法律行为。原因乃约定之目的。给与行为须有原因,以说明权利取得之正当性。物权行为,绝大多数属于给与行为,有原因问题。抛弃等物权行为本身独立存在,不属给与行为,不存在原因问题,因此无所谓抽象原则等问题。 分离原则,乃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分离原则之存在理由在于,产生物权变动之法律行为,须有物权法效果意思。独立之物权法效果意思,决定发生物权法效果之法律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而非其他。分离原则乃承认私法自治,进而承认法律行为理论以及将财产法区分为债权法与物权法之要求。 抽象原则,乃指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之影响。抽象原则之存在理由在于,物权行为法律效果不受原因行为影响,从而使当事人所取得物权不因他法律关系而受影响,以保护交易安全。中国立法并未明确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现行法存在内部冲突。抽象原则受到多重批评:脱离生活、对出卖人不公平、交易安全保护功能得替代等。笔者以为,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批评,或者不成立,或者不足以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德国司法与理论,对抽象原则虽有修正,却未予否定。 五、物权行为体系论 本部分讨论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之关系。 不当得利虽非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其理论基础,但因以利益取得欠缺法律上原因为其构成要件,解决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所带来之财产取得欠缺原因有失公平之问题。 善意取得依无权处分人与取得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属于物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善意代替处分人之处分权。一般物权行为解决自权利人取得之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善意取得解决自非权利人取之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在保护交易安全上,善意取得不能替代物权行为抽象原则。 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就所有权变动附条件之约定,所发生之法律效果乃所有权变动受影响。该法律效果属于物权法领域,故所有权保留属于物权行为。所有权保留属于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 六、物权行为理论继受论 本部分讨论中国民事立法是否应采物权行为理论。 关于中国民事立法是否采物权行为理论,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种见 2 解,笔者以为,否定说与折衷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