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教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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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禁止以不文明手段惩治恶行,倡导以法律手段制裁犯罪。以合法形式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古今皆有,而危害性之罪莫若陷害教唆。早在唐朝,《唐律诈伪》就有了陷害教唆的立法规定,并对那些“制造罪犯”之人予以严惩。为使人入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后将其告发,使被教唆者受到刑事追究。被教唆人犯罪未脱身之时,就是教唆人陷害他人的目的得逞之时。然理论界关于陷害教唆的内涵外延、成立要件,陷害他人是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以及是否成立共犯?陷害教唆的犯罪对象是被教唆人还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对象?陷害教唆的犯罪停止形态有何特殊性可言?陷害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等等?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学界仍未能达成共识,实践中对陷害教唆的处理也比较混乱,正因如此,陷害教唆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而成为刑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富矿区,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陷害教唆相关问题的论述。第一部分,陷害教唆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陷害教唆的一些基础性理论,具体包括陷害教唆的内涵、外延,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教唆未遂等相关概念的界限,陷害教唆的成立要件,陷害教唆的性质,即陷害教唆是否属于共犯中的教唆犯?第二部分,陷害教唆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特殊问题,陷害教唆者在教唆他人犯罪后,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有效制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陷害教唆与犯罪中止究竟有何区别与联系。被陷害者因不知陷阱而陷入错误认识实施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之犯罪,符合不能犯的某些特征,陷害教唆与不能犯有无细微差别?这些都是本部分主要探讨的内容。第三部分,陷害教唆的司法应用,何谓诱惑侦查?其特殊性何在?学界如何对形形色色的诱惑侦查进行归类?诱惑侦查场合,侦查人员与被引诱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本部分要探讨的问题。第四部分,陷害教唆可罚性辨析及立法构想,陷害教唆的教唆人有无可罚性,如何对其定罪量刑才能做到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又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理想状态,未来的立法应对陷害教唆如何规制,这些问题历来为刑法学界关注之焦点,当然这也是本部分所要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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