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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知情权是商事领域中广泛存在而现行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市场中投资形式的多元化,隐名股东普遍存在,其知情权导致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由于法律没有对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又始终未对该纠纷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在没有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使该类纠纷的解决逐渐演变成了极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约2.6万字。第一部分是提出隐名股东知情权的现实问题。首先分析了隐名股东的概念,并对目前已有的观点进行了归纳,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出于其他目的,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外部性公示性文书之上的人;其次对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和类型进行了系统梳理,为后文知情权的研究奠定基础;最后以实践中的案例入手,归纳出隐名股东知情权目前面临的主体资格界定不清,知情权内容范围模糊,知情权行使方式不统一三大问题。第二部分是隐名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认定。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学说进行了分析,本文的主要观点倾向于实质说;该部分又从两个方面对隐名股东是知情权主体进行了论述:第一,享有知情权的隐名股东范围,善意的隐名股东才能享有知情权;第二,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原因,从学说理论的比较分析、法律法规既有规定、民商事原则等角度出发,探讨了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认为隐名股东应当享有知情权。第三部分是隐名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从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构造出发,提出隐名股有享有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权,质询权,信息接收权(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其中将信息接收权纳入隐名股东知情权范围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第四部分是隐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分析了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其中显名股东代为行使最为便捷,隐名股东亲自行使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或进一步的程序要求;对行使知情权作了客观时间和主观目的两方面限制,二者缺一不可;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手段。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关系和隐名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提出了当隐名股东知情权导致产生某些纠纷时,为保护其知情权,最后有效途径是向法院主张违约之诉和确权之诉。实务中,大部分隐名股东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为了更为有效的解决隐名股东知情权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本文从隐名股东的概念入手,从其法律特征、类型和主体资格认定作有较为系统的介绍;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信托关系为视角,结合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分析了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行使途径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