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旧城改造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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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城市中的整体或局部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成为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新旧交替,进行旧城改造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旧城改造涉及面广,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历来都是一项重要、敏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但我国采用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旧城改造的模式,因存在制度缺陷,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而信托介入旧城改造就是利用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多种优势,可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传统旧城改造方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和种种弊端,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信托介入旧城改造首先通过与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及政府设立财产管理上的信托,明确改造区域内的居民等为受益人,信托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原居住区域的土地建设与开发中的受益人的利益。其后利用土地使用权等信托财产作为支持证券化之财产,发行信托计划实现旧城改造的资金需求。信托介入旧城改造可实现社会资本的充分利用,缓解财政巨额投入的压力,另外从避开巨额资金的空转上很大程度地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居民权益、开发商利益的共生共益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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