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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编制的五本FIDIC合同标准格式是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工程业上百年的经验结晶,是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通用标准和国际惯例。在实践中,一般用到的都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即本文所称FIDIC合同条件。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方式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争端审议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简称DRB)的形式。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DAB方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端解决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文对DAB争端解决方式的起源、运行机制、特点、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实践应用等问题均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国际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有所裨益。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DAB的起源。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由于合同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技术性,争端的产生不可避免。一个节约成本、高速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显得非常重要。DAB方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DAB方式不同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在项目初始便介入其中,解决争端固然是一方面,预防争端亦是其重要工作。因此,它具有公正性、预防性、及时性、科学性、保密性和效力性等特点。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工程合同选择DAB的原因。国际工程合同由于标的大、专业性强等原因,一般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比较常采用的有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简称NEC合同)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第三部分探讨了DAB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借鉴仲裁法律适用的思路,分析了DAB方式的法律适用。接着讨论了DAB决定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初步约束力、最终约束力以及执行力。第四部分介绍了DAB方式在国际、国内工程行业的应用情况。我国运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比较普遍地采用了DRB争端解决方式。第五部分分析了构建中国DAB争端解决方式的意义,指出我国工程建设虽然已出台众多合同范本,但其争端解决机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从转变认识、完善法律、修改合同范本、培养争端解决人才等方面构建中国的DAB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