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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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化,投融资活动也愈发频繁,日常的金融资本已经不能满足日益扩张的金融市场的需要,对赌协议开始在金融市场领域盛行,这一现象催促投资方与需要筹集资金的企业之间签订对赌协议,但是有关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中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了答复,提出区分原则的观点。但是这种区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能根本性的解决问题,在认定有效而难以履行之后仍然面临投资方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的局面。因此,要根本性的解决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纠纷,仍然要从效力认定层面予以规范,从而根本性解决争议问题。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概述部分,首先是对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具体阐述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不同于其他对赌协议的特殊之处,因而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特殊处理;其次是对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分析比较不同的观点之后,得出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一种无名合同;最后针对对赌协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包括激励目标公司的快速发展,解决目标公司的融资困难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指出了法律效力认定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介绍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典》以及《九民纪要》,在司法实践角度包括四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海富案、华工案、广华投资案以及甄投中心案,即包括时间顺序的判决结论变化趋势,又展现出《九民纪要》出台前后的观点变化;其次是有关法律效力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制度层面的对赌协议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以及司法认定层面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认定有失公允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适用不当。第三部分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针对对赌协议法律主体地位确实的问题,建议将对赌协议设置为典型合同种类,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其次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认定有失公允问题,建议规范对赌协议信息披露程序并设定公司对赌的优先股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平衡投资者有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中的权益;针对资本维持原适用不当的问题,建议设置针对对赌协议的特殊的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对赌协议相关交易中降低“资本”范畴的要求和对赌中股权回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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