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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是全球化时代十分重要的问题,一直以来,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都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都依据合同理论、侵权理论、产权理论等,这些理论都是遵循民法的个人本位,私权自治的理念,以维护个体的自然权利为目的。而与私法不同的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手段,融合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因素,因而在对商业秘密调整的理念上,从社会本位出发,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为目的,对商业秘密权既进行保护又加以限制,力图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协调长期效率与短期的效率。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在限制商业秘密的滥用行为时,维护社会利益,虽然社会利益和整体效率与个体利益和个别效率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前者也是建立在后者之上的,只有二者平衡,才能真正符合社会整体效率与效益。经济法在对商业秘密保护与限制当中,力图掌控适当的尺度,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这样才能产生真正的效率和效益。本文在对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理念、调整方式、法律责任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调整商业秘密的优势,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整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以专门法为中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体系。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科学界定、正确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权利属性。引进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以借鉴,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时采取禁令制度和完善诉讼中的程序与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补偿,以更好得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也要规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不让权利滥用,防止商业秘密的垄断行为的发生,总之,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是建立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宗旨下的,力求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有序、良性竞争的基础上,健康、长久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