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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在诉讼活动中科学技术的使用也逐渐增多,新兴科技手段对于传统诉讼以及证据体系有很大的冲击,法律研究者及立法人员需要对这些技术的法律性质、证据能力以及规则进行研究探讨,心理测试意见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科学证据之一,研究心理测试意见的法律地位及证据能力对其他科学证据的法律规范具有借鉴意义。十九世纪,伴随着心理学研究的兴盛,犯罪学领域的专家发明了心理测试仪器,并应用于侦查活动中。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使用心理测试意见,且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及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心理测试意见逐渐从争议的角落走进了中心。因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关于测试意见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的状态,导致心理测试的发展缺乏法律的引导,在实践中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杜培武冤案无疑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导致至今一些人对于心理测试意见的采用都十分谨慎甚至持否定态度。本文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以及规则建构等方面的讨论,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改变以前人们对于心理测试的偏见,建立起完备的证据能力规则,帮助心理测试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更大的证据价值。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及研究意义、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国内外现状、证据能力的分析以及其证据能力的规则建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心理测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历程及研究意义,对心理测试有初步的认识;总结测试技术的发展历程及现有成果,为下一步论述其证据能力,规范管理和适用心理测试意见做好准备;对心理测试意见的法律意义进行总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心理测试意见对于言词证据的补强作用及减少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及国外关于心理测试意见应用现状进行探讨,分析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心理测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分析国外现状;虽然对于心理测试的证据能力认识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但大多数的国家都承认了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价值,对于我国逐步承认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证据能力的三个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分别对于心理测试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其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肯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另外还从证据能力的伦理及科学证据发展的角度论证了心理测试意见作为证据可行性。从证据三属性入手,细化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全面论证其具有证据能力,对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精神的“刑讯逼供”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扫清了心理测试意见纳入证据体系的障碍。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现在心理测试意见在理论及实践中使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外对于心理测试技术进行法律规范的经验,提出我国如何构建心理测试证据能力规则,使其发挥更加重要的证据价值。从形式要件规则、质证规则以及有限采用规则三方面论述,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用以规制心理测试意见的适用过程,保障其在证据链中的证明作用。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心理测试意见在我国当前的尴尬境地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律领域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以及规制落后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对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探讨及规则建构建议,为其他处于同样境遇的科学证据提供改革经验,改善科学证据的尴尬的局面,就科技证据的立法问题未雨绸缪,规范科学证据在法律领域适用程序。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就心理测试是否侵害了基本人权以及是否是精神的“刑讯逼供”进行了反驳,解决了心理测试意见在伦理人权方面的障碍;同时结合我国关于心理测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管理经验,还提出了法律对心理测试证据能力规则建构的途径和方法,以保障其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