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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不应承担社会责任。确实,公司从古罗马时期产生之时起,从最初的康孟达(Commenda)和索塞特斯(Societas),到后来的特许公司以及自由资本主义的注册公司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垄断企业,公司一直是股东营利的工具。但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公司财富的积中和规模的扩大,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急剧膨胀。特别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周期性暴发的经济危机,引发了要求对公司肆意追逐私利进行限制的呼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 本文第一章从公司的起源及发展历史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并着重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进程。 法学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始于美国学者伯利与多德的论战。多德认为公司经营者并不是股东的信托人,而是公司的信托人,所以经营者应树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的社会责任。但他的观点受到了持传统公司法理念的伯利教授的反对,此后法学界分为两大派别,分别支持和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并一直争论至今。其间主张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经济目标在长远利益上要求一致的调和理论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主要引自国外,现仍处于吸收和转化阶段,在我国学者刘俊海、刘连煜等先行者的研究和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年青学者投入该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理论成果。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的分歧,并在总结已有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而言,目前主要有三类观点;一是认为公司的主要目标应是承担社会责任,其为股东谋利的经济责任仅是其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持此类观点者居多。二是将公司营利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一视同仁,即公司双目标制。第三以公司营利为主,承担社会责任为辅。通过对这三类观点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了以公司营利为主,承担社会责任为营利的限制的观点。并详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对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