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研究——立足于私权保护和公权制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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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权与以私人财产权为代表的各类私权之间矛盾突出,一个重要因为就是:长期以来对城市规划之法律规的制理论关注不够,相关的法学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均有欠缺,无法有效地回应实践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指导城市规划法制实践活动,有必要在对原有的法学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构建一种规范行政权行使和保护私权并重的部门行政法理论。本文从考察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的概念、功能、体系入手,分析了城市规划之法律性质,在介绍日美两国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问题进行了理论梳理、反思与构建,最后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不严、执法犯法问题进行了解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导论、论文主体部分以及结论三部分,其中论文主体部分共有四章内容。   关于导论部分,首先提出城市规划中的常见问题以及进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介绍了论文写作思路以及所运用交叉学科、规范与实证并用的研究方法,最后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以及结构安排进行了介绍。   关于文章的主体部分,按照城市规划之制定、实施与救济的步骤,分四章对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法律性质及其司法审查和执法监督依次进行了介绍、分析和讨论。   第一章主要是从对比的角度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的概况进行基本综述。局限于文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属于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认识,实践中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在功能、体系方面的内容被混淆在一起,科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研究重点没有区分开来,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法规制公权、定纷止争以及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为了全面系统地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的研究重点和内容进行梳理,明确指出城市规划有科学性、经济性、政策性和规范性四个特征,规划专家侧重于城市规划之科学性的研究,而政府则注重规划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性,只有规范性与法学研究紧密勾连,这才是法学家应予关注的重要研究对象。同时对规划与规划法进行理论研究上的区隔,对两者的功能、体系进行了对比性的说明,明确两者所应当关注的范围:规划体系是指规划之制定、修改、实施的运行体系,规划法体系指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体系;规划的功能旨在实现人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而城市规划法的功能旨在规范资源配置、制约公权运行和保护私权。   第二章在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私权结构和介绍日本互酬性理论的基础上,对城市规划之法律性质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公权制约和私权保护是城市规划法研究的两个理论维度,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注重行政管理而轻控权,城市规划严重损害了以不动产为载体的各类私权,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有违法治精神。本着“权利必须救济”的法治原则,强调通过对城市规划行政权进行合理约束以加强对私权的保障。同时本章介绍了日本的互酬性理论,该理论指出城市规划对以财产权为代表的各类私权构成了各种限制,基于警察国家理论和国家公用干预理论的二元视角,对于受益行为以及对利益变动影响不大的限制行为可以经由负担与受益相抵销的方式来进行法律判断,而对于负担与受益严重不成比例甚至与私人财产权之剥夺堪有一比时,则应当予以司法上的矫正,视为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用。最后,立足于对城市规划中公私权结构关系的梳理与反思,在借鉴日本互酬性理论的基础上,基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功利性考量,提出应着眼于提供司法救济,将城市规划之法律性质界定为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可以经由司法途径约束城市规划决策成本,最为适宜的处理方式是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审议后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第三章是以上一章内容为基础而展开的:在尝试回答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应否给予救济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如何向受到侵害的私权提供法律上的救济,范围限定在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上。关于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范围的讨论是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的:一是对文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二是是否应该设立城市规划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三是是否应对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经过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文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和公益问题均可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主张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附带性审查。关于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标准的讨论亦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述明我国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的现行标准是什么以及存在的问题;二是考察国内外有关城市规划之司法审查的研究现状,并详细介绍美国的城市规划司法审查制度中对权利限制与损害补偿问题是如何进行考量的;三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和完善措施,主张以资源配置理论上的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为作为验证城市规划之内容是否合理的度量基础和城市规划行政案件审判中的损失补偿标准。   第四章内容围绕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而展开,指出一个有效实施的法律规则,应该是一个在人之行为选择的相互关系中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结果。针对城市规划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重点探讨执法检查效果和执法犯法等两个方面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问题。这一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内容并对相关的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强调理论研究对执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第二部分运用作为人之行为均衡研究的博弈论作为理论工具,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不严现象进行解析,并得出结论:执法不严的成因在于执法成本高、缺乏有保证的激励制度以及人员资质不规范且执法周期长。第三部分通过首先阐述我国城市规划领域权力寻租的现状,利用博弈论模型分析权力寻租中的收益和支出情况以及博弈的均衡结果是什么,然后提出政策建议:理顺监督体制、降低监督成本低,增加违法者的道德成本,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的作用,在信息传递畅通的基础上来加大执法者被查处的概率,以对执法犯法者形成一种有效的法律威慑。   结论部分,笔者认为构建合理的城市规划法理论应以权利为本位,因为理顺公私权关系,合理结构城市规划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行政权与以私人财产权为代表的各类私权的相互关系,是构建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有效调整城市规划之制定、实施过程中各类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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