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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随着社会公众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各种传媒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能够方便快捷的与外界展开互动,尽情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意见;传媒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为社会公众持续关注我国的司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近年来,随着民意频频“关注”、影响司法,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成为讨论与研究的热点。同样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否应当考虑民意,如何考虑民意成为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民意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的愿望、观点和要求,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执行民意的过程,在这层思维逻辑基础上司法活动与民意之间不应当存在冲突。但是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深入开展,法律精英阶层的形成,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摩擦不断出现,司法与民意在进步中步履维艰。
民意具有朴素道德性、合规范性等难能可贵的优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合理的考虑民意能够有效的弥补法律漏洞,排除权力干涉,推动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不可否认民意在存在着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瑕疵和缺点。但是这些瑕疵、缺点是可以通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民意的介入予以严格、合理规制,对民意予以理性的判断消除的。
中国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国的民众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无视中国的国情与历史,无视民意,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必定难以取得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难以实现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与民意的矛盾,为了有效的实现刑事司法活动的目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对民意予以适当的考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如何以审慎的态度吸纳民意,如何有效的防止民意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过度干涉,是本文着重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活动中如何审慎、合理的考虑民意,刑事司法如何实现与民意的有效互动。具体措施有: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关于程序正义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为实现民意与法律精英的合意创造可能和机会。建立民意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沟通机制:如规范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有效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等,这样可以减少民意与法律精英沟通方面的隔阂,为两者之间的沟通架起桥梁。同时文章重点论述了如何建立防止民意过度干预司法机制,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民意绑架刑事司法活动,破坏刑事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实践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规范民意介入刑事司法的时机,规范媒体对刑事司法新闻的报道,制定媒体恶意报道的惩罚措施;针对发生民意过度干预刑事司法时采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延期审理补救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