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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空难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更是引发人们对国际航空安全的热议。空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而空难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遇险航空器和遇险人员的救助成为第一要义。纵观航空法的发展历史,空难救助制度的发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分为两个发展时期。二战之前国际空难以私法调整方式为主,国际社会对空难事故的救助普遍适用海商法的原则。而战后进入公法调整阶段,国际航空法对于空难救助给予了充分地重视,芝加哥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的救助义务。国际空难救助分为陆上救助和海上救助。近年来随着国际空难的频繁发生,尤其是事故多发生在海上,使得国际空难海上救助面临着巨大地挑战。空难事故发生在海上,一方面增加了救助难度,海上搜寻救助困难程度大于陆地,不是一国可以独立完成的,需要多国合作共同救助: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地掺杂着国家主权问题,尤其是对于有争议的海域,使得国际海上救助变得敏感。因而在国际空难海上救助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救助责任区分不明显,没有统一的国家协作机制;救助费用过于庞大,救助国是否可以追索?鉴于此,构建独立的国际空难海上救助体系是很有必要的。但在此之前,不得不提的是海难救助制度,一方面是因为海难救助制度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而逐渐确立、发展并成熟,其成熟的制度规定为构建国际空难海上救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另一方面,在早期的空难救助中对遇险航空器的救助是适用海商法原则的,并延续至今。但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国际空难的发生,国际空难海上救助的特殊性渐渐显露出来,很显然海商法的原则如果继续适用无法完美地解决空难海上救助出现的问题。目前相关国际航空公约中虽对空难救助作了相关规定,但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具体的应用规则多由缔约国在国内法进行规定或者由缔约国间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的形式解决。结合相关国家对于空难海上救助的规定,借鉴海难救助的制度规定,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出发构建国际空难海上救助制度。实体法的构建,从救助主体、救助标的和救助费用三个方面分析,这三个方面也恰巧反映出国际空难海上救助法律关系。程序法的构建,实际上是运用国际私法有关冲突法的规则解决法律适用纠纷,包括在国际空难海上救助实践中产生的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法律纠纷和救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纠纷等。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综述和比较法研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明确国际空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立法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海难救助与国家空难海上救助意识到两种制度间的差异,意识到现有国际空难海上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构建国际空难海上救助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