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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金支持,为吸引外部投资,企业必须设计一系列的机制,保障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司治理常被认为是保护外部投资者资金安全,并收回投资的制度安排。与股东一样,作为企业主要外部资金供给方的债权人向企业投入资金,同样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即所谓的债权治理机制。目前关于债权治理机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债权能够发挥治理作用,并将债权的治理作用归纳为“控制假设”和“相机治理”机制;另一种观点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认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转型和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2004年金融改革前的中国),债权不仅不能发挥治理作用,反而成为企业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掠夺的对象,体现出一种“便利掠夺”的特性。制度环境是导致上述两种观点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如果金融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如推进金融改革,完善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等,是否能够对债权治理机制产生影响,并促进债权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呢?2004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金融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不同,本次改革触及到了金融管理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领域。经过几年的努力,本次改革基本完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解决了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完善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等。应该说本轮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内的金融制度环境。新一轮金融改革,为研究金融制度环境对债权治理机制的影响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本文以国内2004年启动的金融改革为背景,在对债权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归纳综述的基础上,采用金融改革前后(2003年-2009年)国内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相关性分析、单因素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等方法,实证检验了债权的“控制假设”在提升企业价值方面,以及债权的“相机治理”机制在促使企业更换不合格高管人员方面的实际功效,并对金融改革前后债权治理机制发挥出的治理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国内金融制度的改善促进了债权治理机制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债权的“控制假设”作用在金融改革后显著增强,“相机治理”机制在金融改革后,相比金融改革前,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制度环境的差别,影响了债权治理机制的作用方式。与国外研究结论不同,金融改革前后,国内债权治理机制在高成长性企业更能发挥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而在低成长性企业作用不显著。第三,不同契约形式债权表现出了显著不同的治理功效。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国内,短期债权的“控制假设”和“相机治理”功效要显著强于长期债权,这可能与国内企业及债权人均倾向于采用短期债务融资有关。第四,金融改革后,国内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债权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首先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即所谓的“父爱效应”,主要是对低成长性企业和业绩大幅下降企业的呵护,导致债权在低成长性企业不能发挥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业的作用,在业绩大幅下降企业也不能充分发挥“相机治理”的作用;其次,国内目前《商业银行法》不允许作为企业主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担任企业董事会成员也存在诸多限制,直接影响了债权“相机治理”机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