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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国内税制及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变革而逐步形成的。由于我国税制及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了现行房地产税法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房地产税立法的层级较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缺乏完整意义的房地产税立法权;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轻,而流通环节税负过重;房地产税收体系自身存在税费不分,税负不均、计税依据不科学等问题。因此,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完善,关系到我国房地产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有着指引与重要的调整作用。对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完善,首先必须立足于我国的房地产现状,了解立法的背景,以及立法的目的。正如当前开征的试点房产税,是由于现今房地产市场的过热背景下,政府以抑制房价的持续上涨,打压商品房炒卖的结果。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特定的立法目的,同时相应的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从我国房地产税制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在房地产税立法上具有前瞻性。结合域外的一些经验,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与思路,不仅从内容上对房地产税法进行修正完善,而且立足于整个房地产税制的高度去实现立法。所以,首先要解决试点房地税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对具体的房地产税种在内容上进行修改,以满足各种立法目的与社会的发展需要;再者,开征物业税,选择若干现有房地产税制中的税种,统一征收物业税,可以避免现有税制中税种设置不合理、重交易、轻保有、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僵化等一系列问题,并明确界定房地产租、税、费三者界限,保证国家对房地产收益的掌握,促进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税制走向合理化;最后,一个完善的税收立法制度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从理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角度考虑,科学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层面,配置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各部委间的税收立法权,特别明确我国税收立法授权范围与具体事项,在地方层面,授予地方以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并调整好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对于保障我国房地产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