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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是以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适用的对象是家事诉讼案件。家事诉讼案件的妥善解决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与一般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同,它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分,而且家事诉讼案件更多地涉及感情、亲情、隐私、伦理道德等,并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因而有必要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我国尚未建立起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使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家事诉讼案件的做法,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的需要。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工作理念、工作机制、试点案件范围、试点模式等予以明确,并于2016年5月指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笔者所在的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就是柳州中院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的隶属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专业家事案件审判机构,通过集中管辖柳州市柳北、柳南、城中、鱼峰四城区家事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成为广西第一个跨城区集中管辖家事、少年案件的家事审判机构。本文结合柳州市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并通过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对比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为构建出适用于我国家事诉讼案件审理的程序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家事案件的含义及特点,进而引入家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明确家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为家事诉讼案件。随后,对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进行解析,探讨家事诉讼程序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的关系。最后指明构建家事诉讼程序的目的。第二部分,对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实践考察进行阐述。在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必要性分析部分,首先对我国审理家事诉讼案件适用程序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总结,再剖析原因,最后得出结论;实践考察部分,立足于笔者所在单位——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柳州市家事审判改革为典例,介绍实践经验与困境,探讨对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启示。第三部分,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了域外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作为对比对象,研究以上国家和地区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情况,主要从家事相关法律的发展历史、立法模式选取、审判机构人员设置、受案范围、特色制度等方面介绍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总结其经验成果,以求对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借鉴参考。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首先,通过对现有体例优劣分析,综合考量我国现实情况,建议采用专章立法作为过渡。然后,讨论了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最后,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具体内容提出了详细构想与建议。包括家事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等基本问题及制度细化,如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证据规则、审限放宽制度、当事人亲自出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