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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并非由来已久。从古典主义时期到文艺复兴时期,甚至到十九世纪,在科学领域一直盛行这样一种观点:“科学本身就是目的,科学就是为认识而认识的纯认识”。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承认科学对社会有任何实用的功能,或者至多认为科学的社会功能是一个比较次要的和从属的功能,科学纯粹是一些人出于兴趣爱好而进行的研究,是为知识而知识,因而也就无从谈起“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但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科学的社会建制的出现与发展,科学研究的规模日益扩大,单个人或小团体已不能承担科学研究的任务和经费,科学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有了紧密的联系,科学家认识到科学已不再是“为知识而知识”的研究,他们必须关注科学的社会应用,特别是二战的爆发、曼哈顿工程的启动引起了“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爱因斯坦、玻恩、奥本海默等一批科学家都认为科学家承担社会伦理责任义不容辞。尽管如此,“为科学而科学”的余波仍未平息,目前学术界仍有学者认为科学技术是价值中立的,科学家不应当承担社会伦理责任。鉴于此,本文首先从科学家承担伦理责任的依据入手,分别从理论、历史和现实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从理论上看,本文依据科技所固有的人文价值属性和其本身的特点,指出了科学家承担伦理责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科技价值中性论”,强调科学家不能以此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从历史上看,从“科学家伦理责任问题”的提出,到曼哈顿工程引发科学家伦理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都表明科学家承担伦理责任是历史的总结,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现实上看,高科技的不断涌现带来了林林总总的伦理问题,生命医学、网络、宇航技术、核技术等都向伦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生态环境伦理问题层出不穷,现实的情况一再表明,作为科技活动主体的科学家绝不能袖手旁观。除此以外,科学家参与政府决策比重的加大、公众与科学之间距离的加大以及科学家道德失范行为的与日俱增一一表明科学家承担伦理责任义不容辞。科学家不仅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在高科技发展的今天,其责任是重大的,科学家不仅要对人类自身负责,尊重生命,维护人类尊严,增进人类利益,引导人们获取更具价值合理性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环境,而且要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负责,即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引导社会舆论,弘扬科学精神,注重科学教育等等。除此以外,还要在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科学荣誉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握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虽然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重大,但是我们还应对其所承担的责任有一个度的把握,明确其责任界限,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即以科学研究的结构体系为依据纵向明确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以及以科技成果应用主体的不同横向明确其责任界限。最后,为了使科学家更好地承担伦理责任,本文强调两方面因素:科学家的主体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不仅要求科学家强化科学良心,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完善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规范,而且要完善科技政策法规,加强对科学研究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评判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