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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两条主线交织组成。它们分别是对方法论的反思和(在前者的理论基础上)对具体史实的探讨。
文章开头介绍了法律史研究的两种不同进路,即普遍主义和类型化的方法。然后在参考借鉴其他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上述两种研究范式可能带来的认识偏差:前者实际上是一种以西方社会理论的概念模式来肢解切割中国古代社会的做法,常常词不达意或似是而非;而后者的错误在于过分强调了一种文化的独特性和恒定性,从而导致理解的停滞。接着笔者引入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中的概念体系,借用其“前见”这一概念来分析对历史的理解过程,并由此解释上述两种研究范式各自优缺点的产生原因,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法。最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种功能主义的方法,并试图论证这是对中国古代史进行理解的一种必要且有效的方法。
在对方法论讨论的同时,笔者采用了以清代地方司法运作为例的做法。在评论普遍主义和类型化的方法两种范式的时候,笔者考察了这两种做法运用到具体历史研究中所产生的问题,由此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理论。而在笔者提出了一种功能主义的做法后,也是将此种开放性的理论应用于清代社会中,从而获得了一个更宽阔的视角,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即我们的理解对象呈现出一种动态、复合的民间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