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概括故意的上位概念是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和确定故意的分类是学理上分类的一种。我国的刑事立法采取的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类,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基于概括的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有时并不能依据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因此有必要对概括故意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定性。但关于概括故意的理论,目前在各国刑法理论中都很少涉及,这方面的论述大都是在概念表述上的一笔带过,没有深入系统的探讨和比较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对概括故意理论的深入研究是有必要的,本文仅就概括故意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正文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概括故意的由来和概念。首先,概括故意并不是我国刑法理论所规定的概念,而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所涉及到的概念,因此在这部分论述了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作为区分标准,以及概括故意应归属于不确定故意;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对概括故意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在对犯罪故意的理论学说的分析上认为概括故意的研究应立足容认说,然后对概括故意概念的不同表述进行综述并进行评价,认为概括故意的概念应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得出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不特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侵害的客体、行为对象和范围在其行为时尚不明确,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文章第二部分对概括故意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系统的探讨。首先,在概括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存在认识内容上的不确定和认识程度上的不确定,并且概括故意存在违法性认识;其次,概括故意的意志因素中只包含希望和放任两种意志因素,其意志因素是确定的,同时在违法性意志方面,概括故意可以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的;最后,认为概括故意在希望意志支配下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放任意志支配下存在犯罪动机而不存在犯罪目的。文章第三部分对概括故意与相关罪过形式的界限进行了探讨。具体比较概括故意与择一故意、未必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与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与认定。文章第四部分具体阐述了概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括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中又存在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文章第五部分重点分析概括故意与共同犯罪有关的问题。包括基于概括故意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基于概括故意的帮助犯和教唆犯,以及实行犯和教唆犯中的过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