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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作为我国立法者的积极选择,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对其解释适用争议最大的当属纯正兜底条款,如何限制其“口袋化”倾向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对兜底条款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后,以纯正兜底条款为研究对象,从立法及解释角度探讨其限缩及适用问题。既有立法上的限缩,解释上的限制,又有相关制度的监督保障,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证了兜底条款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刑法中兜底条款不但是刑事立法局限性的必然,也是刑事政策作出的积极选择,兜底条款的存在满足“最大可能”的明确性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此外,在兜底条款存在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兜底条款存在的价值。兜底条款的功能将从严密刑事法网,中和刑法适应性和稳定性,实现个别正义,提高刑法语言有效性等几方面展开。第二章为力求我国刑法规范的最大明确性,着重梳理了新旧刑法中纯正兜底条款分布的章节及变化情况,并对立法层面上限缩纯正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行政犯在立法设计上应保留兜底条款的设置,而关于我国刑事犯的行为手段及行为类型的规制较为成熟,其行为手段及行为类型完全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没有必要采用概括性的兜底条款。第三章针对刑事立法上短时间内不能缩减兜底条款适用范围的现状,将着重探讨如何通过解释来实现兜底条款的限缩。首先对立法解释的“有权不用”进行分析,而后对兜底条款罪名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探讨。针对这些现象,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在坚持同类解释规则的基础上,运用更为广泛的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收缩兜底条款罪名的适用范围。并对纯正兜底条款分类进行探讨,对于单独行为型兜底条款的解释,除了遵循同类解释规则之外,还要对该危害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就从属行为型兜底条款而言,对于前面没有限定语词的兜底行为方法手段,在解释时应该考虑罪名保护的法益,前面具有限定词的兜底方法、手段的解释可以适用同类解释规则。第四章将对纯正兜底条款的实践运用进行探讨,对案例指导制度与事后司法审查机制进行理论构想。在对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然状况进行分析之后,从兜底条款案例的遴选、说理以及公布进行初步构想,为我国兜底条款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供新思路。与此同时,将事后司法审查机制引入司法解释领域,及时纠错,将兜底条款的解释限制在科学合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