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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村民自治实行后的乡村治理实践和理论,分析群众性自治实践过程的特征及遇到的挑战,尤其注重富人治村产生后村庄治理实践产生的变化特征及影响,以分析基层政府规范富人治村的机制。村民自治实践实行后,发达地区的村庄富人凭借个人经济资本和政府“双强双带”的政策条件进入村干部队伍,逐渐取代了村庄传统政治精英的治理。富人治村产生后,村庄治理特征随之发生变化,公私不分,社会排斥和村庄公共性弱化随之而来。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下富人治村的产生、特征及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总结基层政府在规范富人治村上的措施和机制,以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有序发展。村民自治是目前基层治理的最重要的载体,它的内涵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具有充分的群众自治性。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1998年正式通过,2010年再次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经过不同阶段的发展和逐步地完善,仍在不断探索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以实现符合当地情况的村庄治理。村民自治实践经过30余年的实践发展,不仅在法律制度上不断完善,而且在基层治理实践上不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中的富人治村是指“离土不离乡”的经济精英通过村干部的换届选举当选村干部获得村庄治理权力的治理样态。富人治村最先发生在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收入的分化导致村庄社会阶层分化,经济精英通过经济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以在村干部选举中赢得选举。富人治村的逻辑不同于之前的传统政治精英,首先,凭借其经济资本及其社会关系网可为村庄和个人争取更多资源、项目和利益等,公私不分;其次富人惯于使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处理村庄事务,打破原有社会关系;再者,富人治村会形成排斥其他群体进入,导致权力寡头;最后,富人治村致使村庄公共空间丧失,缺失监督。通过本项研究发现富人治村会引起抬高村干部选举门槛、社会排斥、公共空间丧失、以公谋私等问题,严重干扰基层群众性自治,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同时研究发现街道或乡镇基层政府对规范富人治村有重要意义,基层政府的整治措施不仅整治了富人村干部治理的不利影响,而且激活了公共性的村民代表会议的群众性治理组织。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基层政府对富人治村的规范措施,对于中西部农村已经呈现或即将出现的富人治村情况将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也为我国基层村民自治的群众性自治完善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