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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话语。2004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为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因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更是明确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来,并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么,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有什么区别呢?著名学者李培林认为,“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很大区别。“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二是“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三是“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本文即从这个意义上研究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从现阶段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特点出发。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毫无疑问,中国走的是国家主导型现代化发展道路,政府在推进各个领域现代化过程中担当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职责,相应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还未发育成熟,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对象。因此,对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社会治理创新亟需政府职能转变。众所周知,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我们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这种体制相适应,政府成为全能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不仅使自身效率低下,还压制了社会力量的成长空间;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社会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能型政府显然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便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挑战。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环节。当前,对于社会治理创新而言,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尽管政府职能转变这个改革命题已经提出一段时间了,但是从成效上看并不理想,特别是未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还存在“越位”、“缺位”现象;二是政府职能仍然带有过多的“管、治”色彩,相应地,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社会力量弱小,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不成熟;三是社会治理创新本身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制而非行政手段,但在社会治理方面,法制建设还是滞后的;四是政府由于过多承担了经济建设的职能,长期重视GDP的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民生建设,导致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上力度不够。本文认为,这四个方面是社会治理创新中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应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几点原因。从问题出发,综合分析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受制于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理念是改革的先导,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必须首先转变理念。二是受制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显然,传统管理体制或模式已经不适应新的要求,但改革体制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就已经提出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但不可否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旧的体制和模式的影响还随处可见。三是受制于转型期其他体制改革不配套的制约,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因素。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是单兵推进,它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改革与之配套推进,但从目前看,我们在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还存在着较大的改革空间,亦即不完善的地方还很多,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第四部分针对对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应对挑战而实现良善治理的实践是开放的,总结经验而更好地理解治理的进程也是无止境的。因此,首先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职能转变的经验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其次,通过对这些国家政府职能转变的经验分析得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些有益启示;最后,文章提出转变理念、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改革体制和改善民生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思路。并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事业的改革创新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