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国际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建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采用了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论述了“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特色,重点分析和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构想。第一部分论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方面,主要研究了“特权”以及“律师-当事人特权”本身的内涵及渊源;另一方面,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总结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显著特色,从而揭示了“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立足于国际背景,对“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通过对国际实践中的主要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提出综合性的解决建议,以期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首先,由于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既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也没有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详细规范“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法律适用,当律师、当事人和仲裁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受到支配合同的法律、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以及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会对“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不同的推断,从而造成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中特权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在第二部分里面,以案例分析方法入手,从法律适用、弃权和仲裁前的证据准备这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两大法系制度差异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特权规则缺失这两个方面,探究和论证了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针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在第三部分中重点分析了问题的解决途径,即,如何提高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当事人特权”规则的可预见性,从而为当事人和律师在仲裁前的特权证据准备以及在仲裁过程中特权证据的适用上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安排。目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合同约定式的解决方法、法律选择式的解决方法、统一标准式的解决方法,通过对这几种方法的利弊分析,笔者提出采用“最惠特权”的建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特权规则的预期判断,实现国际商事仲裁中特权规则的可预见性。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背景展开论述。在我国没有建立“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但是,世界上热门的国际商事仲裁地点,如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地,都基本上跟从英美法系的做法,特权规则在这些国家都有广泛适用。如果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不相应的建立起特权规则,或者不去宣传特权制度的理念,那么将会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受案数量、范围以及受理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甚至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上的地位。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建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并论证了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提出建构的具体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结语中,笔者一方面呼吁仲裁界应重视“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实践中考虑采纳笔者提出的解决建议;另一方面建议我国证据制度、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应适当引入“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从而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与国际上通行的证据规则接轨,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