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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品需求的提高,作品的形式愈加丰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日渐扩大。基于多个主体相结合的智力成果形式也逐步取代个人的智力成果形式成为著作权的主要客体,著作权共有制度随之产生。以共有的不同维度可将著作权共有分为“横向共有”和“纵向共有”两种类型。横向共有根据共有产生模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共同创作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共有,主要指合作作品的共有;二是基于继受取得产生的共有,主要指著作权部分转让或者许可之后,继受人与原著作权人形成的共有关系。纵向共有是基于作品的二次创作行为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形成的多重著作权,主要包括基于演绎行为、汇编行为和影视创作行为形成的多重著作权的共有形式。著作权共有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共有著作权在实务中面临诸多难题。横向共有存在的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作作品的界定问题。二是基于共同创作产生的共有和基于继受取得产生的共有的性质问题以及上述两种共有权利行使和收益分配问题;纵向共有在实践中的困境在于:一是基于演绎、汇编和影视创作行为产生了多重著作权,每一个“后手”使用者在寻求著作权许可时都需要经过所有“前手”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任一“前手”权利人拒绝许可将会导致整个许可链条的断裂,这种规定会浪费版权使用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使用者的积极性,降低了版权交易效率,阻碍了文化作品的传播。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规定违背著作权法基本精神,也与《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不符。解决上述著作权共有的难题,制度完善是关键。对于横向共有,应着力完善共有的法律规制。首先,对于合作作品,应将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排除出合作作品的范围。另外,应结合物权法共有规制,从著作权自身特点出发,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横向共有性质的认定、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收益分配模式。对于纵向共有的难题,首先,配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将是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另外,对于影视作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出发,应当以法律的规定明确其为演绎作品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