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研究

来源 :王瑞浠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erui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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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实现了从不成熟向规范发展的转变,而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活力源泉,其话语权和经济利益,应当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然而近年来,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等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欺诈投资者的案件时有发生,使投资者蒙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损失。由于投资者人数多且分散、信息获取及专业能力差,加之传统的诉讼渠道耗时费力,维权战线过长,导致他们在面对自身利益受损时,难以采取有效的维权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至2017年间我国陆续发生“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三起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实践案例,2019新修订的《证券法》中首次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正式确定其法律地位。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证券违法事件纠纷的非诉讼制度,逐渐在我国得到采纳和应用。然而,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先行赔付制度做出了一些初步规定,但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其在赔付主体、赔付对象、赔付流程、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待完善。因此,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分析其在实践中现存的不足和缺陷,对于一些域外先进的制度加以借鉴,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得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本文主要有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和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概念、性质、功能、原则四个方面介绍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对该制度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立法概况,并对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现存不足主要包括先行赔付主体范围过窄;先行赔付的对象范围不明;先行赔付激励措施缺乏;赔付数额计算方式不明确;赔付资金来源单一;追偿保障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通过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在先行赔付以及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先进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得到经验及启示。最后一部分针对前文第三部分所述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包括扩大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明确先行赔付对象的范围;完善对先行赔付人的激励机制;优化先行赔付数额计算方式;拓宽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先行赔付人追偿权保障机制。由于我国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领域经验不足、可参考的案例数目也极少,本文基于有限参考资料所提出的改进方案是否可行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仅希望本文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份思路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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