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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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一直是论证社会、国家存在之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政府权力之正当目的、法律秩序与法律目的之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对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对于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重要概念,法学界并没有一个在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中得到公认的可操作性的界定。这一研究的缺位,直接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和在现实生活中的维护,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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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一直是论证社会、国家存在之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政府权力之正当目的、法律秩序与法律目的之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对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对于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重要概念,法学界并没有一个在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中得到公认的可操作性的界定。这一研究的缺位,直接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和在现实生活中的维护,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本文采取程序正义的方式探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力求通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介入,更好地实现对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从而更好的保证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诉求,使真正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与发展,协调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谋取社会进步的成果。文章共分了五章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导致公共利益的虚化和泛化,严重侵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亟需明确界定,但是,单从实体方面界定面临这诸多问题,因而,转向了通过程序界定公共利益的路径。
第二部分,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和界定的原则,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所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有权在遵循一定原则下通过程序界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建构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程序。通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相互配合,使公共利益得到初步有效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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