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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劳动对维持家庭、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必不可少,但是人们很少承认其经济和社会的价值。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和立法对实现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十分重要。因此,很多国家已经在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相关制度,保障家庭中家事劳动贡献较大的一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承认了家事劳动价值,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家事补偿请求权上。但是家事补偿请求权立法尚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鉴于此,笔者以婚姻家庭法为视角,以家事劳动价值的立法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从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两个角度阐述了家事劳动价值立法的必要性,认为法律应当基于性别平等和实质公平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并且在立法研究时应坚持非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七个国家或地区的典型立法例,归纳出这几个国家或地区在家事劳动价值立法上的三种模式。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各国应当首先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夫妻财产制,如果夫妻财产制无法体现家事劳动价值,则必须规定家事救济制度,如果立法契机成熟还可以选择扶养费制度。
第三章在上述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婚姻法中家事劳动价值立法的现状和局限。目前我国婚姻法融合了共同财产制和家事补偿请求权两种模式,在制度上充分保障了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但是在适用上,家事补偿请求权的实施尚存在诸多障碍。本文的最后部分详细分析了家事补偿请求权现存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