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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之一,是税权中的最高权力,是税收行政权、税收司法权的渊源。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在划分和行使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宁稳定,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立法权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针对以往法学研究多注重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对税收立法权的研究往往只关注税收立法权来源的合法性和税收立法权行使程序的正当性,缺少对税收立法权经济角度的分析,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利用法律经济学的法律成本-收益、法律供求、法律均衡理论,从税法供求均衡的角度开展对税收立法权的研究,在对税收立法权概念重新界定的基础上,通过税法边际成本-收益均衡模型的分析论证,将税收立法权完善的目标确定为税法供求均衡,并针对目前我国税法供求失衡现状,进行了税收立法权对税法供求均衡的影响分析,基于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是税法供求均衡的基础,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程序性是税法供求均衡的保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和程序控制的具体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引言,其余五章为正文部分。
第二章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及历史沿革,首先提出税收观直接影响和决定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和我国的税法建设,我国从古代的“家天下”赋税观到今天的“国家分配论”,对人民来讲是国家利益至上的“强制义务观”,西方国家的“税收价格论”这种借用市场商品交换原理来阐述税收本质的学说,是目前我国所探求的、所需要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最合理的税收观,进而对我国税收立法权做出重新定义:税收立法权是人民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为保证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权力,并回顾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发展至今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三章税收立法权完善的目标:税法供求均衡,首先介绍了法律经济学均衡论的内容,然后通过模型进行了税收立法权完善确定以税法供求均衡为目标的分析论证,税收立法权行使所追求的效果是实现税法的效益最大化,而当税法供求均衡时税法效益最大,同时指出税收立法权完善确定以税法供求均衡为目标的意义: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性要求;符合税法改革的效率目标。
第四章税收立法权对税法供求均衡的影响分析,首先对我国税法供求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税法供求数量、质量失衡,然后通过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审视,总结出宪法中没有明确代议机关专有的税收立法权、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的“越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位”都会影响税法的供求。
第五章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税法供求均衡的基础,通过对国外税收立法权配置情况的研究,借鉴先进经验,提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理想配置模式:将税收法定主义入宪,确立代议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坚持税收立法权的“人民本源性”,有助于实现税法供求的总体均衡;完善对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控制、适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助于实现税法供求的局部均衡。
第六章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程序性:税法供求均衡的保障,通过借鉴美国先进的税收立法程序,提出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完善建议:提高税收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保证人民参与税收立法程序;推进税收立法程序的法制化,规范立法程序;促进税收立法程序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