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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有着特殊的意义,它不仅牵涉个人和家庭的诸多权益甚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婚姻观念在受到其他国家婚姻观和互联网络的双重影响下悄然发生变化,其间接的表现是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婚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因为受到血缘、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婚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表现的比较复杂。比如,离婚时可能涉及的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抚慰金等金钱请求在实质上则是婚姻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纷争。正是基于婚姻关系这一固有属性使得法官往往不能简单地做出非此即彼的决定,只能在避免冲突、消除对立的价值取向下寻找一种平衡双方利益的处断,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就要求现存的各项法律都应该物尽其用发挥立法时预期的价值,不适宜的法律则应该废除掉,而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则应该得到及时的补充和更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中首次确立,使我国婚姻法的这一空白得以填补,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进步。该制度既能够保证法院在判决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有法可依又表明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害一方的立场。但是这项制度从确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饱受争议,原因在于法律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现实中受害的一方配偶难以援用此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法官在适用该制度时也是力不从心。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立法现状和缺陷进行分析,试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一些完善的具体措施。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首先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为起点,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范畴。得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警示的功能。进而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剖析,得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性质。最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论述,总结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第二部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从我国的立法价值、现实需要等方向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困难当事人很少主动适用以及法院难以支持赔偿的问题,但是该制度的建立改变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单纯依靠道德舆论去教化和谴责过错方配偶的一贯做法,真正地做到了保护家庭、母亲儿童的宪法原则,体现出法律的实质正义。在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体系中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共同构成离婚救济制度的完整结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被取代或废除,应当继续发挥其价值,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状况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建议。根据我们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总结出的不足进行论述,建议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将其他通奸行为囊括在内,支持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并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论述,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方配偶举证的问题提出建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便彰显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