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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指“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特定标的物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而购买的权利。”它打破了民法上平等赋权的原则,表现为一种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民事特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其中一种,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优先购买权分为法定型和约定型两种类型,在各国立法中各有其拥蹩。我国优先购买权属法定型,规定于《公司法》第72条。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本就空间狭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而言影响甚大,毕竟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投融资及其退出机制而言,股权转让是一条较为便捷的路径,所以究竟采约定型还是法定型优先购买权值得我们慎重对待。笔者接触到轰动一时的上海外滩地王案后,随着案例研读的深入,对案例中法院判决产生怀疑,其超越间接收购交易模式、径行赋予优先购买权以“穿透效力”的做法值得反思;另外,笔者更对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产生了质疑:转让股东之所以舍近求远去找寻外部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无非是因为内部转让已经不可能,然而优先购买权股东却随时可以介入到这种努力中,阻碍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守株待兔般的等待攫取股权转让交易的“胜利果实”,这种倾向性保护是否合理?该种保护是否仅仅出于人合性利益的考虑?而人合性在当下是否仍值得保护?经研究发现,采约定型优先购买权的模式的国家在数量上已经占据优势,并且很多曾经采法定型模式的国家已经转为约定型模式。而法定型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也不理想,理论上有性质之争的难题,实践中有上海外滩地王案这样的司法误判,究其根源,正在于制度设计本身即存在缺陷。所以,从法定走向约定,是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应然选择,不过出于现实考量,也存在着制度优化的现实改良路径。本文以下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世界范围内法定型和约定型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例进行介绍并试图找出这一制度的立法趋势;第二部分从理论界讨论较多的权利性质出发,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激烈碰撞,以期发现性质之争背后真正的痛点;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上海外滩地王案出发,借助对案例的深入分析窥探法定型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行情况;第四部分是直接对法定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本身进行综合分析;第五部分则是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了理想和现实两条路径,希望能为日后的研究产生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