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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是在人的无节制的追求高层次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对环境的无序攫取造成了对化石能源的过渡依赖和气候变化的产生,传统的环境保护手段显示出了在应对新的环境问题上的缺陷,作为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最优的功能,在发挥企业积极性的条件下,很好的解决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主体缺失的症结,实现经济发展效率和环境保护力度的和谐统一,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方式。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都离不开对客观规律的共性研究和对个体特征的深刻认识,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作为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共识,在实际的实践探索中应该具有多样性,应该允许各个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这些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各自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既是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也是动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关系在静态法律制度中的一种体现。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属性的界定和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基础的梳理,在借鉴国际社会碳排放权交易的成功经验上,归纳了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困境,提出通过法律规制、市场整合、管理集约、金融创新等多个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希图通过系统的论述来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