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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与盗版侵权同样猖獗的行为,那就是冒名行为,即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这是一种比盗版更加恶劣的行为。从古至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冒名行为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许多著名的作家、画家都曾遭遇过冒名的困扰。伪书、假画不仅使被冒名者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受损,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1995年我国首例“冒名”侵权案件开始,关于冒名行为是著作权侵权问题,还是民法上的姓名权侵权问题,抑或其他法律责任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难有定论。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涉及到一系列理论上没有解决、立法上尚不明确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冒名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明确其侵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有法院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也有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立法上不明确,学理上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出发,对冒名行为侵权的性质及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试图通过对周国平诉叶舟、李世化侵犯著作权案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给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同时提出完善规制冒名行为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计17000字左右。第一部分,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介绍了周国平诉叶舟、李世化侵犯著作权案的案情、争议焦点、争议意见与分歧。第二部分,冒名行为的界定。从冒名的主体、冒名的目的、冒名的手段等三个方面对冒名行为作了界定,同时对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冒名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作了阐述,包括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指出以上几种学说都有缺陷,对冒名行为的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部分,比较法上对冒名行为的规制。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国家的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关于规制冒名行为的规定。第四部分,冒名行为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了冒名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次总结了冒名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五部分,我国规制冒名行为制度的完善。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冒名行为的现状,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其次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