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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发出废除死刑的第一声呐喊以来,对死刑制度的猛烈抨击就从没一刻停歇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高涨,废止或限制死刑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我国作为世界上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备受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和强烈指责。因此,当务之急,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除了积极修改刑事实体法删减死刑罪名外,还应当加强死刑的程序控制。尤其是在实体法大量规定死刑的现实国情下,研究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就更加具有不可忽视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恰恰基于上述目的,本文以“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为主线,分别从“为何要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域外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以及“我国应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全文共30,000余字。 首先,生命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至高无上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而且具有不可逆转、无法补救的特性。在我国,不仅刑事实体法大量规定有死刑罪名,而且司法程序正当化不足。更为糟糕的是,即使现行程序也未得到严格地遵守,致使死刑错判数量增加,侵犯生命权现象严重。因此,死刑的适用应当得到严格控制,这也是国际准则的要求。在比较分析了死刑的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后,本文认为,程序控制更具现实合理性、实效针对性、持续影响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因此,得出本部分的结论是: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死刑。 那么应如何控制死刑呢?进入本文的第二部分,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分析了相关的国际准则和保留死刑的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死刑立法和实践,总结得出域外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的七大措施:如严格遵守普通司法程序;适用特殊的律师帮助;特殊的评议要求、特殊的证明标准以及特殊的上诉、救济程序等。比较的目的是借鉴。第二部分的结论是:死刑案件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普通司法程序,这是保证死刑裁判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死刑程序正当化的前提基础和最低限度保障。而且,鉴于死刑的特殊性,仅仅适用普通司法程序又是远远不够的,考虑适用相对合理的、特殊的程序规则,对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回到研究的出发点,即我国应如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死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