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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基于《尼各马科学伦理学》卷Ⅰ-Ⅵ,来辩护一个“弱的生活计划的幸福概念”。在第一章中,简略回顾了一下围绕亚里士多德幸福概念所引发的诸多讨论,并概述了自己总体的论证思路;接下来,章二开始展开实质性的论证,认为对幸福概念的目的论论证可以读解为一个纯形式的论证,即幸福作为至善可以理解为一个纯形式的终极目的,是“对人而言的善”,它密切相关于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理性的理解;章三则阐述亚里士多德对幸福概念的另一个重要论证——功能论证,主张幸福在于“灵魂符合美德的活动”,结合目的论论证,如何理解幸福是“灵魂符合实践理性的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认为功能论证与《尼各马科学伦理学》卷Ⅱ-Ⅵ中对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讨论一起,通过某种方式可以看成是亚里士多德试图为目的论的纯形式的幸福概念赋予实质性内容的一种努力。根据功能论证,卓越地发挥了人类本质功能的人是“好人”,那么“好人”与“对人而言的善”之间,也就是目的论论证和功能论证之间到底是一种怎么样关系?——这些问题密切相关于《尼各马科学伦理学》卷Ⅱ-Ⅵ中对美德和实践理性的理解,章四支持伦理美德与实践理性不可或离的观点,揭示了亚里士多德道德心理学和行为理论中“好人”的实质性特征;章五则在此基础上论证具有美德之人,也就是实践上的明智者,需要在进行选择和权衡时诉诸幸福概念来辩护具体的行为,从其中我试图引出亚里士多德理论中关于不同价值之间冲突和相容的有意义的讨论。第六章我总结了全文所提出的问题:幸福概念具有规范性的意义,会对基于具体行为的选择和权衡施加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弱的生活计划”旨在强调对这样一个作为至善的终极目的的强调;同时,因为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所描述的“好人”内在特征已经对“对人而言的善”施加了一些不可或缺的限制,因而“对人而言的善”和“好人”、目的论论证和功能论证可以相容于“弱的生活计划”的幸福概念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