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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预控研究的本质是纠纷解决和犯罪预控的问题,只是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种法律现象既涉及到民事纠纷化解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预控。事实上,关于纠纷解决和犯罪预控的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综合以上学科且结合民族学学科展开研究的并不多。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幅员辽阔,民族习俗各有差异,在民族地区引发“民转刑”案件的原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也非常丰富,在处理和解决“民转刑”案件的对策上也有一定的独特之处。所以,为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为深入挖掘民族地区民族文化资源对纠纷化解与犯罪预控的供给,为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民族地区“民转刑”预控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为基本思路·;以文本分析法、田野调查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为研究方法;以社会失范论、社会冲突论、社会预防论、社会控制论、法律多元论等理论为理论视角;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分析了该州近五年来“民转刑”案件的数据,总结出常见的五类“民转刑”案件,并对这五类“民转刑”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对预防和控制民族地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通过以点窥面的形式对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犯罪预控模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传统纠纷解决和犯罪预控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了民族地区“民转刑”案件预控的新模式——多层次递进式预控模式。“多层次”是指民族地区“民转刑”案件的预控包括转前预防、转后控制和特殊预控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转前预防”又分为民间纠纷发生前的预防和民间纠纷发生后的预防,前者的预防手段主要是综合治理,后者的预防主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治理主要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管制和治理,其目的是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公权性纠纷解决机制、准公权性纠纷解决机制和私权(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三大类。本文重点介绍了黔东南州凯里市“132”、锦屏县“劝和调解”、黄平县“开门大接访”、剑河县“温馨调解”、黎平县“四字杯调解”、天柱县“三道防线”、从江县“村规民约上碑”和榕江县“民歌法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第二层次“转后控制”主要指司法各阶段对“民转刑”案件转后的控制。本文认为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应该慎用“刑事立案权”、部分案件“刑转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该慎用“批捕权”、用足“不起诉”、用好“量刑建议权”,在法院审判阶段应该注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罚化的应用等控制手段。第三层次“特殊预控”主要是指民族地区基于自身特殊的“民族性”,从而对民族地区“民转刑”案件应采取特殊的预控对策。本文认为“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权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具有民族特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习俗,对民族地区“民转刑”案件的预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递进式”是指“转前”和“转后”的前后递进关系,“转前”属于“民”,“转后”属于“刑”;“转前”预防得好就能阻却“转后”控制的发生,“民”解决得好就能截断“刑”的发生,所以“宜前”不“宜后”、“宜民”不“宜刑”、“宜早”不“宜迟”。“多层次”是在递进过程中得以实现,“递进式”是在三层次预控手段中展开,所以“多层次”与“递进式”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模式的构建并不是本文研究的目的。通过该模式的实践能优化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手段、创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法和提升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水平是本文研究和追求的直接目的。通过该模式的运行能有效预防民族地区民间纠纷发生、有效化解民族地区的民间冲突矛盾、有效减少和控制民族地区违法犯罪的发生,实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促进民族团结与共同繁荣才是本文研究和追求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