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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股票市场不断下跌。截至2005年年中,中国证券市场告别上证指数曾经的历史高点2245点整整4年,跌幅高达55﹪。证券投资的“财富效应”完全丧失。2001年股市的流通市值为1.7万亿元,目前仅为1.4万亿元,如果剔除其间新股上市融资因素,流通市值减少了8000亿元。股票市场显然已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应有的投资回报。
与此相矛盾的是,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却逐年增长(2004年GDP跃居世界第六),整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根据股票市场是一国经济晴雨表的理论,显然我国股市一直以来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众所周知,进入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正在开展如火如荼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固然重要,但是恢复股市正常的定价功能应该是问题的关键。证券市场需要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的严厉的政府监管。根据LLSV等人①的研究,只有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管,才是稳定与发展证券市场的关键。
股票市场是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合理定价并以此有效配置资源的场所,而分散的定价机制又十分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的价值信息,要求其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又以财务报告为信息披露的核心。因此,各国股票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均围绕着财务信息的话语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博弈。正如LLSV系列研究所揭示的,只要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财务欺诈、内幕交易等方式进行欺诈获利的空间和机会,公司高管及其控股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就没有动机去正常经营,从而容易发生损害中小股东根本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
在所有的证券欺诈中,以财务欺诈为主的虚假陈述对市场影响最大。我国研究金融腐败的学者谢平、陆磊②指出,上市公司违法的暗数远远超过已经被发现以及被处罚的数量,这意味着无数曾经欺诈或正在欺诈的上市公司还隐藏在冰山之下。
因此,本文认为必须对股市加强正本清源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运用包括政府主动性监管以及民事诉讼机制在内的一切手段,彻底建立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为研究主线。全文共分为七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与动机、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如财务欺诈、财务舞弊和盈余管理的辨析与界定、研究的流程与内容安排等。
第二章探讨投资者为什么需要保护以及投资者保护与财务欺诈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作者认为,保护投资者关键在于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财务欺诈行为,而不是诸如防范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等角度。
第三章首先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原理,论证财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决策的作用,其次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研究资本市场中财务欺诈形成的机理以及会计信息信号功能的有效性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博弈的推导结果,解释公司财务欺诈需要外部监管的理由。
第四章借鉴法律的不完备理论(皮斯托,许成钢,2002)和公共强制理论(Shleifer,2004),论证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本章还针对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出现的财务欺诈现象,详细解释了上述理论所介绍的几种社会控制与解决策略,包括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监管、法律诉讼与政府所有制等四种策略。
第五章探讨投资者保护与法律监管的有效路径选择。首先,介绍了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其次,着重探讨了作为重要公共规则的会计准则的特征及其在防范财务欺诈方面的作用、局限性与今后可能予以完善的方向以及主动性执法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及可行性;最后,从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的角度,探讨了针对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辩方举证、集团诉讼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
第六章汇总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指明论文研究的局限性以及将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附录为实证研究部分。对于主动性监管而言,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征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本文认为亟需建立一个能够及时侦测财务欺诈的机制。从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角度,对建立防范财务欺诈的预警机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1996-2005年证监会已经认定为财务欺诈的上市公司进行案例和经验分析,从中寻找可能作为实证检验的财务指标;其次,进行实证分析,检验统计上上市公司与财务欺诈的财务指标是否存在显著性相关。
本文在财务欺诈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主要的研究结论与发现如下:
1、基于信息经济学理论和博弈分析,本文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在市场不完全、投资者讨价还价能力较低以及财务欺诈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财务欺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会计信息作为区分优劣公司的信号作用将被削弱,甚至会成为造假者的工具而起到负面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截至目前的状态符合这种情况,导致因财务欺诈而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频繁发生。为此,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需要外部的严厉监管,特别是基于法律基础上形成所有参与者合理预期的法律监管。
2、本文根据法律的不完备理论和公共强制理论进一步解释了对财务欺诈进行主动性监管的必要性,认为,从市场自治、司法介入、政府监管的干预以及可能的国家全面接管,无不反映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对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财务欺诈现象进行治理的制度选择。而制度变迁的过程(采取强制性变迁如政府行政监管,或采取诱致性的变迁)都与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面临的现实环境,特别是与证券市场的规模、专业化程度所分不开。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嫁接或强制性引入一个治理制度,是不切实际的。当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特别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主动性执法力量和力度,在财务欺诈这个特殊的领域起到主导的作用。
3、遵循美国SOX法案以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反欺诈的改革思路,本文认为,防止财务欺诈亟需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主动性监管工作(有效执法为主)以及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就会计层面而言,对于财务欺诈的会计监管,首先必须在政府机构之间分配好剩余立法权和执行权,特别是要在财政部和证监会之间合理配置会计主管权和监管权;其次,仅就会计层面的标准化而言,必须解决如何合理、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问题;就法律层面而言,在强调完善财务欺诈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对财务欺诈诉讼的方式选择必须加大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国外资本市场较为流行的集团诉讼可以成为今后证券立法所要重点参照的诉讼方式。虽然我国当前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法律中已经部分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但是作者认为在财务欺诈领域必须谨慎适用辩方举证制度。鉴于财务欺诈的危害性,作者建议以集团诉讼为主,派生诉讼为辅构建一个民事诉讼机制,以有效地维护投资者切身利益。
4、根据中国证监会历年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处罚的公告,本文从横向(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和纵向(与企业上一年度比较)两个维度的经验分析中得到22个财务指标。经LPM模型和logit模型回归分析,共发现6个财务指标统计显著性较高,可以作为预警指标。它们分别是期间费用_行业指数、毛利率指数、折旧行业指数、非经常性损益指数、经常性损益_业指数和应收账款_行业指数。就模型的判别效果而言,logit模型优于LPM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