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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五年聚焦了“三农”问题,并多次强调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了能够帮助农户增加融资途径,改善融资现状,有效吸收农村剩余资金,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升级提供充分的资金供给,政府设计和制定了一系列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现阶段,农村融资机制设计主要集中在扩大农户抵押品范围和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这两个方面。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文件的鼓励支持下,各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性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业务开展的形式,弥补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支农资金上供给不足,缓解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产业基础,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方面具备天然的业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不仅能够降低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对农户的抵押品和抵押替代品进行处置。而农户资产专用性是农户生产合作和信用合作活动过程中的主要交易特征,具有增加农户抵押和传递信息的功能,而不同农户的资产专用性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基于资产专用性视角,深入研究资产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的影响,以期对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建议。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资产专用性等概念进行了描述,并针对现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资产专用性和农户信贷可得性文献的梳理基础上提出研究目标。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基于威廉姆森等学者对资产专用性的分类观点,将资产专用性细分为物质资产专用性和关系专用性,理论分析了农户资产专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作用机理;(2)构建了资产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合作社内信用合作影响的分析框架,从物质资产专用性和关系专用性这两个方面,研究不同类型资产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合作社内信用合作的影响,以及对不同经营规模农户获得信用合作的影响,并提出研究假说,揭示了农户资产专用性与农户获得信用合作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实证分析奠定基础。接着,运用2017年对山东省枣庄市5个乡镇、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试点实地调研获取的农户数据,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分析。通过构建Heckman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了物质资产专用性、关系专用性对农户获得信用合作规模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资产专用性分别对小规模农户和大规模农户获得信用合作规模的影响路径,验证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最后,根据研究结论,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业务开展的各个主体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信用合作业务开展的作用机理以及资产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合作社内信用合作的影响,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开展的信用合作业务,通过农户物质资产专用性扩大了抵押品范围,通过农户关系专用性发展了抵押替代机制,从而降低农户的融资条件,提高了农户的信贷可得性,成为农村金融自供给的有效实现形式。(2)农户物质资产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合作社内信用合作的规模有显著影响。农户的物质资产不仅可以作为合格抵押品被合作社处置,还可以向合作社传递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和持续经营意愿的信息。农户物质资产专用性水平越高,增加抵押品和信息传递的能力越强,从而帮助农户提升合作社内信用合作的获得规模。(3)农户关系专用性对农户获得合作社内信用合作规模有显著影响。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基于农业生产合作形成的关系专用性,既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又能对农户的信用合作行为产生约束。农户关系专用性水平越高,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越紧密,从而帮助农户提升信用合作规模。(4)小规模农户在受自身经营实力约束的情况下,仍能通过与合作社建立和加强关系的途径,提高信贷可得性,缓解自身融资难的现状。综合本文的研究结论,具体提出如下相应的政策建议:(1)注重关系建设,提高小规模农户自身融资能力;(2)扩大服务种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能力;(3)强化政策扶持,加强信用合作业务支持力度;(4)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信用合作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