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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观念上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完整和严格。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当中对著作权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一些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还有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等。而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推动下,作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领域的音乐著作权的地位极其重要。具体到我国实践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期因而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在音乐领域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音乐传播速度、广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与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相匹配的制度和相关理论研究却显得比较滞后和薄弱,诸多制度存在立法上的设计漏洞,这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影响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和音乐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舶来品,该制度自19世纪在法国诞生以来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该制度引入我国后,不可否认也确实发生了积极作用,推动了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发展。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极其短暂,仍然具有较大的改进、完善空间,如何改进完善该制度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笔者认为通过梳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经验以及背后的逻辑关系,分析制度背后深层的历史、文化差异以及各种制度的运行方式及利弊,最终结合我国实际,能够提出对我国著作权尤其是音乐著作权制度有利的观点、建议。每当视线从历史的长河中转移到当下现实之中时,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历史线条将变为困难重重、纷繁复杂的泥潭,想要跳出难之又难。曾在他国运用娴熟的制度怎样转化为我国的制度都是巨大的理论、现实难题,下任何结论都需要及其严谨,但我相信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终究能够对解决问题提出有益的方案、思考。本文就将通过从头梳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各国特色等,综合对比各个制度优势劣势,最终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进提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