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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繁者更繁,让简者更简”是现代司法程序的一个必然要求。之所以要让“繁”者更“繁”是因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事实真相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唯有通过繁琐、复杂的正当诉讼程序来消除案件判决的可质疑性。与此相对的是,在面对不疑难、不复杂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明智认罪的案件,在事实真相查明了的情况下就不再需要复杂的证据规则和冗长的诉讼程序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让“简”者更“简”,这是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真正原理所在。司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刑事司法更是最为体现这一目的。刑事司法的当事人是国家与单一的个体,体现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决。在这一触及并且极易伤害基本人权的对决中,公正更是当事人的根本追求。本文在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机理其实应该是全面庄重审判的不必要性。而全面庄重审判程序不必要的构成要素是被告人自愿、明智的认罪。本文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着墨颇多,意在强调其重要性——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是完全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的,并且这一角度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最重要当事人,他可能承担司法活动之后的不利后果,这对于任何一个理性之人来说都是非常慎重的事情。在正常情况下,理性之人是不会承认其没有实施过的行为的,更何况承认将遭致严重的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如果被指控者自愿、明智地承认了该行为系其所为,并且愿意承担该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那么据此判罪处刑就是完全公正合理的。当然,在此之前有个前提条件即是必须保证该认罪行为的自愿性与明智性。同时,以防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还需要补强证据来对被告人认罪加以补强。在这一系列保障措施之下,案件就可以提交法院以简易程序进行裁决,而法官的裁决也只需要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进行审查即可,而其他复杂繁琐的审判程序就不再需要了。这一理论视角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切入,不仅不会卷入效率与公正之争,而且还能合理解释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程序的简化。本文在此基础上也对我国现今在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上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困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完善本文的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