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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在辩护律师在帮助下)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判处较轻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这一产生、盛行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以高效率著称,并迅速的向其他国家蔓延,目前,辩诉交易还突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采纳了辩诉交易,期望以此来缓解案件的积压。与此同时,中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并倾向将之引入中国的制度构建。笔者则认为,中国既没有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能性,也没有移植的必要性,中国不应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现状。着重介绍了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发展的曲折历程,产生于 19 世纪 30 年代的辩诉交易在此后的一百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并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而辩诉交易不仅在美国有用武之地,在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都扮演重要角色,就是在大陆法系也逐渐进行着“交易”的实践。 第二部分,介绍了在适用辩诉交易的国家和地区对该制度的争论。辩诉交易在美国从“地下”到为法律所认可,经历了大约 100 年的时间,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可以说辩诉交易在美国是在备受争议的环境下顽强生长和发展的,最主要的争议是认为“交易”是对正当程序的背叛。而在英国的英美法系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对辩诉交易的争议也从未止息。文章在这部分还着重介绍了中国目前对移植辩诉交易的三种不同看法。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笔者运用了比较的、历史的和辨证的方法分析了中国的现实没有移植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具体从观念基础、文化背景、制度环境、法律职业者的地位素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地位以及刑事诉讼的效率等角度比较了中美两国的根本差异,而这也是辩诉交易生存的基础,缺少生存基础的辩诉交易即使被引入中国,也会因为没有生存的土壤而不能有效成长,发挥人们所期待的作用,这样,也就没有了将之纳入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