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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航海日趋现代化,海上特殊风险相对减少,海商法面临着改革的挑战。特别是进入本世纪60年代以来,要求合理分摊海运风险,改变传统的法律制度,反对发达国家垄断国际海运,建立国际航运经济新秩序的呼声高涨。海上货物运输法部分面临着一个风云变换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将海商法的修改提上了日程。 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的分析,探讨我国海商法立法存在的不足。通过综合比较各国立法例,以国际社会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向为背景,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主要研究了海商法第四章,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部分的几个主要问题。首先便是货运法中的几个核心定义,包括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等争议很大的问题。其次便是国际货运法中的承运人责任体系,包括承运人责任基础,以及迟延交付责任,绕航责任等。还研究了海商法中争议很大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最后,探讨了合同法308条与海商法的融合协调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几项争议较大的制度加以分析研究,以期对正在进行的海商法的修改尽一点绵薄之力。 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本人使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整个国际背景下探讨我国海商法修改中面临的几个问题。我国新合同法出台,1999年美国通过COGSA,2002年CIM国际货物运输法框架草案出台,我国今年加入了WTO,这些都是我国货运法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总之,本课题的研究将在一个国际大背景下进行。其次、对各国的优秀的理论成果加以比较研究。我们可以肯定,外国的法律理论属于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分析研究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探讨各国立法的基础、社会背景,加以比较,从中得到启发。同时,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探讨各种制度的历史背景、历史起源、历史价值。即从一种历史的角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对海商法第四章中的承托等各主体的定义,本人通过系统的比较研究,分析了现有立法中的不足和存在的缺陷,同时借鉴吸收各国不同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其中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问题,更是海商法修改中面临的一大难题。通过对海商法理论基础和各国立法趋向的分析,我认为传统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有其存在的理论、实践依据和意义,目前我们不妨景保留原核心内容,同时,在兼顾国际大背景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变动。对于海上货物留置权,通过对比研究留置权的历史、分类、性质等,我认为法律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不应因历史而加以不合理的限制,妨碍国际经济的顺利开展。同时本文也对承运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利对比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海商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的一些建议。 以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对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修订和完善,将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同时,其也必将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和实践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