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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犯是近10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里规定了8条持有犯罪名,使我国相关立法趋于完善,同时也将持有犯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时期。与其它犯罪相比,持有犯是一类在犯罪构成上独具特色的犯罪。研究持有犯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价值。本文约四万四千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四部分。力图在对现有持有犯理论及争议进行梳理,在对我国现行的持有犯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持有犯的立法和理论发展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和推动。第一部分:持有犯概述。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对持有犯的立法例以及我国持有犯立法发展的概况,并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持有犯的研究现状及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持有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有不同特点,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形式。第二部分:持有犯的犯罪构成。本部分首先对持有犯的客体进行了分析,指出持有犯都属于“侵犯秩序型”犯罪,即都侵害了国家对某些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但在确定某一具体持有犯罪的具体客体要件时,应以其在立法上所处之具体章节为准。其次,指出持有行为具有客观现实性及动静融合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再次,指出持有犯在主观罪过方面是一种故意犯罪。只是立法或司法将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了被诉方。最后,笔者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有犯的主体多为一般犯罪主体,但也有极个别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三部分:持有犯的停止形态。本部分首先指出,持有犯和其他行为犯一样,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停止形态。其次,在对持有犯停止形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对持有犯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应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第四部分:我国持有犯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持有犯的立法背景及依据,指出持有犯在刑事立法中的出现,具有浓重的司法功利色彩。其次,分析了持有犯立法的价值。再次,分析了我国持有犯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和不足。最后,提出我国应将刑法中对持有犯的分散型立法方式改变为集合型立法方式,并协调刑法中持有犯罪名及法定刑配置,将单位纳入持有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持有犯的持有对象范围。